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5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磊、刘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薛埃虎,男,1957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秀英,女,1959年10月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薛埃虎之妻。被告段会芳,女,1989年3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文广,男,1970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埃虎、王秀英、段会芳、杨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埃虎、王秀英、段会芳、杨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麻建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