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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558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埃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埃虎,王秀英,段会芳,杨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5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磊、刘霞,该公司员工。被告薛埃虎,男,1957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秀英,女,1959年10月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薛埃虎之妻。被告段会芳,女,1989年3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文广,男,1970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埃虎、王秀英、段会芳、杨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埃虎、王秀英、段会芳、杨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麻建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