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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832号

隆昌县人民法院张留春申请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川1028执8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留春,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张留春,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留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内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2826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执1132号执行案件(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有执行款100余万元未领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执1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