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57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菊文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