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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571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57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菊文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