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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曾某某,田某某,张某,齐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8月1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55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6年8月10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荣新

审 判 员  李 岩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