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8月1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55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6年8月10日生,住黑山县绕阳河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荣新
审 判 员 李 岩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