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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民初字第5442—2号

刘永和与王永鹏、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和,王永鹏,王晓英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民初字第5442—2号

原告:刘永和,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王永鹏,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王晓英,女,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和诉被告王永鹏、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44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永鹏所有的门市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永鹏所有的门市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王永鹏管理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