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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382号

胡立玲与朱司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立玲,朱司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胡立玲,农民工。被执行人朱司合。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1229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0元,并缴纳执行费用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郑 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