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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衡阳市××区,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费某2015年7月29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诉称其长期在深圳务工,今年7月5日费某再次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仍诉称唐某不愿随其去深圳共同生活致使夫妻长期异地生活。可见被上诉人费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衡南县,而上诉人唐某自2011年8月开始在衡阳市××区居住生活,因此衡南县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8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 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刘娟凤 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