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申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海金,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未敏,女,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春玲,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高春艳,女,1964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再审申请人郑海金、未敏因与被申请人高春玲、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2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海金、未敏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高春艳利用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回借条的机会,与其妹妹高春玲串通,将借条交给其妹妹向再审申请人重复要款。重新续贷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重复出具借条。且再审申请人出具借条后又连续三年支付被申请人高春玲利息。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春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海金、未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关铁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