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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710号

马卫国与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马卫国,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710号

原告:马卫国,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马卫国与被告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政府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故城县饶阳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卫国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