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615号之一
原告:董红梅,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鹏(特别授权),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陈家场社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857495935。
法定代表人:米国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船(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上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6号天泰金地广场4号附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64272543。
法定代表人:付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梅诉被告重庆市上泽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上林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红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董红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 璐
代理
审判员 李 琨
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