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恢8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奥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819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48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