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912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耿某,居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