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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912号

李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912号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耿某,居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