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345号
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