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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051号

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与姚金贤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姚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51号

原告: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宁城县巴里营子蔬菜批发市场东侧。业主:张树仪,系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贤,男,汉族。

原告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姚金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