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51号
原告: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宁城县巴里营子蔬菜批发市场东侧。业主:张树仪,系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贤,男,汉族。
原告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姚金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鑫利塑钢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