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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372-1号

王向兵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向兵,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7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向兵。

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