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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817号

马守河与韩绪鹏 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守河,韩绪鹏,魏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817号

原告:马守河,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56********。

被告:韩绪鹏,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7********。

被告:魏艳红,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守河与被告韩绪鹏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绪鹏目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 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