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辖终725号

天津市正益驾驶员训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合兴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正益驾驶员训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合兴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益驾驶员训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腾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作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合兴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单宝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武,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美,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正益驾驶员训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港保税区合兴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正益驾驶员训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天津港保税区合兴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被上诉所签的《东风雪铁龙全新爱丽舍考试车采购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被上诉人关于发生争议的选择管辖法院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纪申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底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