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平被执行人陈长勇本院在执行王世平与陈长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延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