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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191号

张卫与毕续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卫,毕续德,李桂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191号

原告:张卫,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毕续德,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李桂叶,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毕续德、李桂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毕续德、李桂叶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