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191号
原告:张卫,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毕续德,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李桂叶,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与被告毕续德、李桂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毕续德、李桂叶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