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615-2号

车玲玲与油仪刚、张志宽、王润喜、李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玲玲,油仪刚,张志宽,王润喜,李银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5-2号申请执行人车玲玲,女,汉族,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员工,现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油仪刚(曾用名油亿刚),男,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被执行人张志宽(又名曹建国),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润喜,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银生,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车玲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油仪刚、张志宽、王润喜、李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志宽工资收入8万元,现申请人请求解除扣留、提取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宽工资收入8万元的扣留、提取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军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