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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246号

禹云飚与曾子满、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云飚,曾子满,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禹云飚,男。被执行人曾子满,男。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禹云飚与被执行人曾子满、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毅

审判员  严 刚

审判员  蒋茂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