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020号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
法定代表人:孟悦兰。
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曾波,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