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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3020号

隆昌县人民法院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020号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

法定代表人:孟悦兰。

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曾波,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