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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2431号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2431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玉舍乡树林村营脚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0********。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苏 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遵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