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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62号

李典环、沈进平与何政岳、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典环,沈进平,何政岳,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典环,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沈进平,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何政岳,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典环、沈进平与被执行人何政岳、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现基于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套房,处置变现难度较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陈燕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蔡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