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517号
原告:杜军。
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
法定代表人:唐莲莲。
原告杜军诉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杜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杜军负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