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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申3号

程善平与侯树亮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善平,侯树亮,侯秀成,张成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程善平,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侯树亮,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侯秀成,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成民,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再审申请人程善平因与被申请人侯树亮、侯秀成、张成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阳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善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善平提交协议一份,其认为侯树亮、侯秀成实际借到张成民的钱,而且,张成民曾多次向侯树亮、侯秀成催要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善平提供协议一份,但是不能证明协议中的借款就是本案借款,其主张张成民在诉讼时效内向侯树亮、侯秀成催要过借款,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程善平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善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启峰

审判员  乔红兵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