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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5147号

魏建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魏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5147号罪犯魏建红,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建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2013年7月19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6326号刑事裁定对其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8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建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6年5月,多次获得表扬、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年度上帐金额较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罪犯魏建红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魏建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建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伟杰

审判员  彭 岚

审判员  黄 荔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