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880号
原告:郭定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张学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旺诉被告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定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