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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2663号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与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行审139号行政裁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