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行审139号行政裁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兴县第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