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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118号

庞中奎、庞中学与胡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中奎,庞中学,胡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118号

原告:庞中奎,居民。

原告:庞中学,居民。

被告:胡海滨,居民。

原告庞中奎、庞中学与被告胡海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中奎、庞中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中奎、庞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2342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至8月,二原告跟随被告打工,被告欠款32342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胡海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二原告在河北省随被告胡海滨从事水暖工作,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结算,被告胡海滨尚欠原告庞中奎劳务费11086元,尚欠原告庞中学劳务费21256元,同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注明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约定于2016年5月20日前结清欠款。该欠款到期后经二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庭审中,二原告主张本案利息自还款逾期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庞中奎、庞中学为被告胡海滨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被告胡海滨拖欠原告庞中奎劳务费11086元,拖欠原告庞中学劳务费21256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对于原告主张本案利息自还款逾期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要求,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海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中奎劳务费110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胡海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中学劳务费212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胡海滨负担(二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魏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