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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2287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87号

原告:刘某甲,农民。

被告:刘某乙,农民。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泽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