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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1296号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庆桦、李纳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庆桦,李纳,穆秀丽,阚长连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庆桦。被执行人李纳。被执行人穆秀丽。被执行人阚长连。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庆桦、李纳、穆秀丽、阚长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赣商初字第007729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去过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两次,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是金融机构,有专门的贷款催收机构,如需要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会主动提供,并一直关注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立即向本院举报。现申请人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会立即向法院举报。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杰执行员 曹书源执行员 张长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