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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157号

谢令通与姚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令通,姚挺,徐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157号

原告:谢令通。

被告:姚挺。

被告:徐燕。

原告谢令通为与被告姚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姚挺、徐燕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姚挺于2012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姚挺、徐燕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挺、徐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令通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姚挺、徐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