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771号原告大兴安岭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报社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高恒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兴安岭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兴安岭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00元,退还原告大兴安岭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文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纪 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