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301号
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56348756-1。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力、薛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家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