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申975号

再审申请人符晓荣因与被申请人符满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符晓荣,符满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符晓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符满强。再审申请人符晓荣因与被申请人符满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符晓荣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证人吕招花和符国正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并未签订所谓的《分单》,原二审法院却对此证据置之不理;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分单》系伪造且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符满强答辩称,原审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晓荣于2015年7月6日领取二审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书写再审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符晓荣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符晓荣所提出的“新证据”即证人吕招花和符国正的证人证言,该证据已在二审期间提交。符晓荣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分单》系伪造也无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符晓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