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984号原告任有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利荣。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柱,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新,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有胜与被告李国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有胜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有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代
审判员 邹永明代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