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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984号

任有胜与李国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任有胜,李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984号原告任有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利荣。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柱,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新,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有胜与被告李国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有胜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有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代

审判员 邹永明代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