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444号起诉人顾美瑛。2016年9月5日,本院收到顾美瑛的起诉状。起诉人顾美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履责推荐公民杨国华为其参加(2016)浙0411民初2797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2、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顾守官起诉顾国祥及我赡养纠纷一案,因我年龄过高,不便出庭,又无经济收入,要求委托朋友杨国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322号泰旗苑1幢302室)无偿代理出庭应诉、反诉及二审上诉,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我二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推荐,但均遭到坚决拒绝。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顾美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顾美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肖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