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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211号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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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211号

原告:孟某某,男,1975年1月4日生,满族,辽阳县人,无业。

被告:李某某,男,46岁,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屈志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田 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