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211号
原告:孟某某,男,1975年1月4日生,满族,辽阳县人,无业。
被告:李某某,男,46岁,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屈志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田 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