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973号
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乔岐禄,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岐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祥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