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敏被执行人王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