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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701号

申请人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王科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敏,王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敏被执行人王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