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92号
原告:齐千惠。
委托代理人:荣婕,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婕。
原告齐千惠诉被告刘文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高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千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计3573元,由原告齐千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