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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392号

齐千惠与刘文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千惠,刘文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92号

原告:齐千惠。

委托代理人:荣婕,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婕。

原告齐千惠诉被告刘文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高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千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计3573元,由原告齐千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