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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365号

瞿海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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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3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瞿某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因盗窃嫌疑,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全海滨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瞿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书 记 员 黄 永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