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32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万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刘某某交纳。
审判员 木乃热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全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