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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1321号

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32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万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刘某某交纳。

审判员 木乃热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全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