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776-1号
申请执行人:侯锡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肖克应,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侯锡义与被执行人肖克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克应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侯锡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423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9元、执行费54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克应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肖克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27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