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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06号之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与刘士双、姜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刘士双,姜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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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

被执行人:刘士双。

被执行人:姜文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当中,等待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