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67号
申请人:王建平,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韩士进,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王建平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士进所有的鲁ACA3**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万元),担保人冀健以其所有的鲁A80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士进所有的鲁ACA3**号车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建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