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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334号

徐晓雨诉何进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晓雨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34号变更保全

申请人:何进荣,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泉林纸业集团工人,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徐晓雨,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徐晓雨诉何进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1526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书,将何进荣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087**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保全人何进荣(任苗苗)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36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何进荣(任苗苗)交存在本院的现金33600元;

二、解除对扣押何进荣驾驶、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08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侯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