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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5号之一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国、郭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国,郭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琴,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海祥,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国、郭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明确表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