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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306号

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06号

原告:康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某已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的起诉。原告康某预交的150元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民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一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