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06号
原告:康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某已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的起诉。原告康某预交的150元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民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一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